日照市便民服务常见问题解疑答惑,老百姓办事的指南针
居住权的概念 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房屋的全部或者部分 及其附属设施,所享有的占有、使用之权利。首先,这个概念 并非近年产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编著的《物权法 立法背景与观点全集》阐述,早在2001年5月法工委召开的物 权法草案讨论会上已有专家提起设立居住权制度。2002年《物 权法(征求意见稿)》以 8 个条文首次规定了居住权制度,到 2005 年《物权法(草案)》(四次审议稿)则以 12 个条文系统 完善。但在第四次审议物权法草案之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研究认为居住权制度的适用范围很窄,居住权纠纷多发于亲属 朋友之间,可通过婚姻法、合同法等救济渠道加以解决,随后 的物权法草案及正式版也删除了居住权的规定。[1]其次,虽然 《物权法》删除了居住权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相 似于居住权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25日发布的 《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第 27条第 3 款规 定:“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 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据此,居 住权存在于不少离婚案件中,甚至类推适用到养老情境中。最 后,居住权并非是我国独创之权利,其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