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莒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的通知
问:新办零售许可证需要什么材料?
答: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新办、延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需要核查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
(三)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问:在幼儿园100米内的零售点,搬到其他地址是需要重新办理,还是可以变更过去?
答: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烟草专卖局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我们制定了《五莲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的第十三条,明确该类情形持证人可以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到本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
问:一个经营场所可以办理几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答: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审批发放其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问: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对于弱势群体有哪些照顾政策?
答:残疾人、军烈属、退役军人等国家明文给予政策扶持的纾困、优抚对象,首次申请且本人实际经营的,受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限制,不受间距限制。
问:哪些情形不受市场单元烟草制品零售点规划数量和间距限制?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和间距限制:
(一)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限制区域,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到本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到本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三)符合当地烟草公司规定的雪茄烟存储、销售、品鉴等经营条件且仅从事雪茄烟零售业务的。
问:申请主体有哪些情形,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答:申请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以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的;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其他依法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情形。
问:经营场所有哪些情形,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答:经营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及其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100米以内的;
(四)位于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内部的;
(五)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的区域;
(六)办公楼、写字楼等除首层沿街以外的场所;
(七)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社区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植物园、公园等未成年人活动聚集场所及其附属设施内部;
(八)母婴用品、文具玩具、青少年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游乐场所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的场所内部;
(九)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类物质,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或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
(十)申请时不具备商品售卖条件的;
(十一)政府或相关部门明文规定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场所;
(十二)其他依法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场所。
问:有哪些主营业务,不予设置零售点?
答:主营业务为服装鞋帽、医疗器械、物流寄递、电子商品、网吧网咖、美发美容、保健按摩、五金汽修、文体用品、鲜花绿植、家居建材、床上用品、金银珠宝、汽车销售、汽车服务、中介劳服、寄卖典当、金融证券、彩票销售、农具农资、农畜养殖、照相馆、宠物店、渔具店、旅行社、祭祀用品、小吃店、蛋糕店、水果店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不予设置零售点。
问:经营模式有哪些情形,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答:经营模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其他自动售货方式销售烟草制品的;
(二)以无人售货等形式销售烟草制品的;
(三)以游戏、博彩等方式经营烟草制品的;
(四)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五)其他依法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情形。
问:“固定经营场所”是怎么定义的?
答:“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用于商品销售、存储的不可移动且合法使用的场所,不包括住宅、公寓或其附属的地下室、储藏室、车库等,也不包含流动摊点(车、棚)、违章建筑、临时建筑物等。但申请人用于存放烟草制品的储藏室、仓库等空间视为经营场所,应当在实地核查时予以明确。
问:“与住所相独立”是怎么定义的?
答:“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居住场所在物理空间上隔离且有明确的区域界线。
问:“中、小学校”是指哪些?
答:“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问:“幼儿园”是指哪些?
答:“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注册的对学龄前幼儿实施教育的机构。
问:“具备商品售卖条件”是指什么?
答:“具备商品售卖条件”,是指已经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设置商品展示零售的柜台或货架,明确存储位置或场所,具备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条件。
问:“间距”是指什么?
答:“间距”,是指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或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之间依法可通行的最短距离。
问: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间距标准的公布途径及时间、频次是什么?
答: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间距标准每年通过莒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大厅公示栏或莒县烟草专卖局公示栏等方式予以公布,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公布时间和频次。
问:轮候排序情况通过什么方式公示?
答:申请人轮候排序情况实时通过莒县烟草专卖局公示栏或电子查询系统、互联网等方式予以公示。
解读部门及咨询方式
解读部门:莒县烟草专卖局
咨询电话:0633-6222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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